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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16号)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平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16号

平阳县海西镇跳头村崇福寺:

      我局(厅)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日开始动工,在平阳县海西镇跳头村占用土地拆扩建崇福寺辅助房,占地面积114.4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2.55平方米,建筑面积189.12平方米。现状为1幢二层混房,尚未完工。该地在平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农村宅基地;在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地面积65.56平方米、建筑面积100.12平方米)、林地(占地面积48.91平方米、建筑面积89.00平方米)。综上,平阳县海西镇跳头村崇福寺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厅)已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4.47平方米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91平方米的林地上新建的89.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5.56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上新建的100.1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平阳县海西镇跳头村崇福寺非法占用的114.47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玖拾壹点柒元整(12591.7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12591.7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缴款单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平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