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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4〕39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平责改〔2024〕39号

名   称: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91757493F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育雨、董存超于对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二车间挂镀锌生产线产生的废过滤吸附介质(危险废物代码:HW 49:900-041-49)20斤随意贮存在车间南面窗户旁边,五车间电泳生产线产生的废包装容器(危险废物代码:HW 49:900-041-49)37电泳漆桶个随意贮存在车间北面窗户旁边,三车间滚镀锌生产线产生的放弃包装物(危险废物代码:HW 49:900-041-49)14.5公斤随意贮存在车间杂货仓库,一车间电镀生产线产生的电镀废渣(危险废物代码:HW 17 336-054-17)32公斤随意贮存在生产线旁边,未贮存至危废仓库,各临时贮存点不符合国家危废仓库三防设施标准。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1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6月11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8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2024年6月1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的情况。

5.2024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8.《关于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证明你公司项目已审批的情况。

9.《平阳银晶电镀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技术提升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自主验收的情况。

10.《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执行标准。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危险废物和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特性等。

13.《杭州优立化工有限物质安全资料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原料有毒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5.平阳县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信访组)信访件交办单,中环督(平)转(2024)3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信访核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3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