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维维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平国用(2015)第12323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83625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维维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