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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平国用(2014)字第03558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54585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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