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平国用(1998)字第01-89172号遗失,坐落为昆阳镇坡南街58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志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