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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4〕46号


温州华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J8W4D0K,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广场路28号5楼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委托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委托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7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李育雨、夏梅奕对位于平阳县滩涂围垦区C09的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废气排放口编号有21个,其中三楼拉丝抛光工艺配套粉尘污染治理设施采样口编号(DA015)呈四方形,(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采样口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3.2.2的要求。 2023年9月20日 2024年4月15日温州华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HXJC-HJ-202309-008、HXJC-HJ-202404112的检测报告。温州华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属于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证明委托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0张、录像1份、证明委托公司三楼拉丝抛光工艺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粉尘采样口未设置,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3.2.2要求的情况;

3.2024年7月2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委托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委托的基本情况、被调查询问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采样时三楼拉丝抛光工艺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粉尘采样口未设置,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3.2.2要求,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

5.2024年7月30日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资料各1份,证明委托公司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手续及设备、产污、废气治理设施、大气排放口有关情况;

6.2024年7月30日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废气塔技术服务合同2份,证明委托公司委托运维包括(废气检测)情况;

7.2024年7月30日平阳县同发电镀有限公司废气运行记录3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检测时正在运行情况;

11.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2024年7月30日我局提供,《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3.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以及你公司采样人员、采样主管、接样人员基本情况;

14.2024年7月31日温州华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取得检测资质的情况;

15.2024年7月31日伊庆群居民身份复印件各1份,伊庆群、林化敏上岗证各1份,劳务合同各2份,证明你公司采样主管和采样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取得采样资格的情况;

16.2024年7月31日温州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自动烟尘(气、油烟)采样记录和交接单1份复印件1份、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采样记录情况以及你单位出具原始记录的情况;

17.2024年7月3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3]80号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我局处罚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浙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