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池昌奕因保管不善,将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95054号房屋产权证书、平集用(2015)第02183号土地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池昌奕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