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水利领域  >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关于平阳县南湖分洪工程交叉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补办)


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平阳县南湖分洪工程交叉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平阳县南湖分洪工程交叉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项目立项文件(浙发改设计〔2019〕92号,项目代码:2018-330326-76-01-090133-000)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阳县南湖分洪工程交叉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方案。项目位于水头镇与南雁镇交界处,为南湖分洪工程进口段。本项目设计路线全长155.9m;沿线共设两座桥,位于鳌江干流北港中游;其中K1+728埭头1号桥桥梁全长25m,上部结构采用1×25m预应力砼小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基础采用桩基础;桥梁横断面布置0.5m(防撞护栏)+7.5m(行车道)+0.5m(防撞护栏)=8.5m,设计梁底高程为15.664m(1985国家高程,下同)大于等于允许的最低梁底标高14.38m;K1+793埭头2号桥桥梁全长25m,上部结构采用1×25m预应力砼小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基础采用桩基础;桥梁横断面布置0.5m(防撞护栏)+7.5m(行车道)+0.5m(防撞护栏)=8.5m,设计梁底高程为15.611m大于等于允许的最低梁底标高14.38m。桥梁净跨均大于河道规划河宽,桥梁布置满足《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其余沿线道路工程均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结论:遭遇20年一遇洪水时,工程不占现有河道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能力无影响,不涉及阻水问题及雍水问题;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堤防及岸坡稳定,不会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在施工时开振动监测,当振动速度峰值监测数据超过规范中“对振动敏感、具有保护价值、不能划归上述两类的建筑”的允许振动值时,应及时采取减振措施。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五、本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你公司应合理组织桥梁工程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公司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七、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

八、道路工程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本工程中的新建桥梁仅为交通功能,不得违规用于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途。

十、你公司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流域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十一、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防洪评价报告主要成果简表、附图



平阳县水利局

2024年7月26日

平水许(2024)60号关于平阳县南湖分洪工程交叉桥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补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