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指导与监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筹资筹劳操作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筹资筹劳的议事程序 (一)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内容、预算、资金劳务筹集对象和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 (二)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范围、标准及预算情况;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的筹集计划,筹资筹劳减免对象、数额和程序;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督人员组成及相关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式。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评议,重大项目可邀请乡镇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按照评议评估意见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讨论表决。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二、规范筹资筹劳的方案审核 (五)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申报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以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记录等。 (六)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对筹资筹劳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方案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内、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等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应对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是否真实、向农民筹劳是否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捐资捐物是否自愿。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 (七)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复审,对符合筹资筹劳政策规定的项目方案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政策规定的项目方案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规范筹资筹劳的筹集方式 (九)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进行张榜公布。 (十)村民委员会按照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安排出劳时,需向出资人和出劳人开具村级组织统一收据。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严禁突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不得用惠农补贴资金抵扣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强行筹资筹劳。 (十一)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本人或者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十二)村民、其他个人和单位对筹资筹劳项目捐资捐物,要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者规定捐资捐物数量。 四、规范筹资筹劳的项目实施 (十三)筹资筹劳项目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民主选举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村民自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村民建设;按照规定需要招标、议标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十四)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严格管理。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劳务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奖励或者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定期张榜公布。 (十五)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筹资筹劳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劳务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规范筹资筹劳的项目管理 (十六)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筹资筹劳项目的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办法,明确管护要求和资金劳务筹集使用规定。 (十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财政、农经及其他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代表联合对建设完工的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进行验收。 (十八)乡镇农经部门可对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 (十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档案,将项目方案、会议和签字记录、项目方案审批表、资金劳务筹集清单、资金支出凭证、项目验收记录、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按建设项目装订成册。 (二十)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组织抽检,重点检查筹资筹劳是否执行民主议事和审核程序,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以及村级挤占挪用、乡镇统筹使用等违规问题。如存在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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