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阳县人民政府 平政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实干政府、服务政府和清廉政府,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平阳新篇章。 第三条 县政府在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抓好自身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县长离平(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副县长受县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副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 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坚决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平阳。 第十八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二十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充分征询专家、专业领域“两代表一委员”及研究咨询机构等意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依法依规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预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管理、房屋征收补偿、土地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新闻发言人等机制,加强公众沟通,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积极运用“互联网+”政务模式,统筹数据共享和开放,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发布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落实责任,限时办结,注重提高办理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当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县政府提请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审议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 (六)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乡镇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交流县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乡镇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承办单位事先要做好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编制、经费等事项的,要征求编办、财政等部门意见;属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拟上会的议题须附征求意见汇总表、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说明、政策解读等书面材料。 分管副县长或联系副主任需对上会议题进行充分协调,形成一致协调意见或多个备选方案。议题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和联系副主任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再作审核把关,呈报县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指派专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的,报分管副县长审签;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报县长审签。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同一系统、同一领域召开会议的统筹,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缩短会议时间。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县级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要求乡镇政府领导出席。全县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为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四十八条 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协调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依据县政府领导分工,按照“一个口子受理、主办负责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原则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有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如属于县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政策性、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署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发;如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县政府同意的,须呈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阅。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公文数字化改革,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十章 工作落实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干,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要强化牵头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研究。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36条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县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副县长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县长报告;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时,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告知去向、时间和主要工作内容,以便办公室随时保持工作联系。各乡镇长跨市外出的,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跨市外出的,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在工作日期间,非公务跨县外出的,乡镇长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观念、战略素养、前瞻思维,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坚持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事不避难、敢于担当,坚持立说立行、讲求效率,坚决杜绝工作简单粗放、办事拖拉推诿、图虚名做虚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相关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与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红船精神、浙江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及县委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2012年4月18日印发的《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平政发〔2012〕6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