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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1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县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文件要求。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的补偿原则是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三、耕地保护补偿范围是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变更调查标注种植属性为未种植除外)。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二、补偿对象和标准 四、耕地保护补偿的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结合平阳县实际,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0元,其它现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 六、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系数参考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A类和B类乡镇考核分别排名第一的两个乡镇系数为1.1,最后一名的两个乡镇系数为0.8,其他乡镇的系数为1.0。 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执法部门日常违法立案和卫片执法立案情况,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土地利用非法占用耕地超过2宗或累计面积数大于2亩的,上一年度能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按所在行政村年度80%发放补偿资金,上一年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年度的全额补偿资金。 三、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七、根据本行政村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的面积(除变更调查标注种植属性为未种植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核定耕保考核系数,依据上年度发现的日常违法立案和卫片执法立案情况核定非法占用耕地面积,如实填写乡镇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1),下发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八、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行政村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面积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对核定后的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情况(附件1)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并填写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附件2),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审查。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上报的奖励资金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十、拟定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在平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于公告无异议的,县财政局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公告有异议的,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重新上报。 四、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十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 十二、耕地保护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 十三、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补偿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五、相关职责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做好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是做好耕地保护面积、位置、范围、耕种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十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面积、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拟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和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进行审查。 十八、县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参与政策制定与检查。 十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占用、截流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附 则 二十二、本实施办法适用2023年度及以后的耕地保护补偿。 二十三、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6〕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乡镇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奖励资金汇总表 2.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
附件1 ______________乡镇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奖励资金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审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___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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