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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42/2025-145608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昆阳镇
生成日期 2025-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昆阳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平委农〔2024〕1号文件的通知

昆政〔20253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村级组织有效运行,现将《中共平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委农〔202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阳镇人民政府

                          2025120

 

  (此文件公开发布)

昆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5120日印发

 

 

中共平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委农〔20241

 

中共平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现将《平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7日

 

 

 

平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第三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相关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集体资产数字化管理,全面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应用(以下称“浙农经管”)和小微权力在线审批应用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基层公权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的数字运行与数字监督,推进业务、数据、监督的协同贯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九条  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五议两公开”制度。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出借;

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

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

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村级收益分配,村安置房的分配,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人员的确定;

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五议两公开”制度,“五议”是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可以采取上门走访、入户听声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公开征求意见电话和电子邮箱、进行问卷调查、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建议。

(二)村党组织提议。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村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议案。

(三)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村务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

(四)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通过民主恳谈、村民说事等途径,充分征求对议案的意见,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五)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在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表决。

(六)表决结果公开。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及时进行公告。

(七)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决议和实施结果除了在村务公开栏以纸质张贴方式公开外,积极推行数字电视、手机APP、微信等公开方式,可以将公开内容以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在党员代表、成员代表等组织群公开并截图保存。财务、村务公开事项应由村务监督委员(村监会)事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再次根据“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对需要审批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所涉及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报账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报账员实行聘任制,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只聘用一位报账员,其聘任和解聘需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主职干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监会等村组织成员不能担任报账员。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前款规定职能的,应当取得成员大会的授权。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民主决策程序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表决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出借集体资金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宅基地的分配

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

(十)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等具体数额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因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需要举债的,必须制定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并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举债额度20万元(含)以上的或当年举债总额超过50万元的,还应当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特殊情况下,村集体向外出借集体资金的也按照以上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将债权债务双方、发生时间、金额、经手人、审批人等情况登记入簿。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村级安置房建设专门账户外,原则上不得开设其他专用账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开设一般账户,确需开设一般账户,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当该项工作结束后,账户及时注销。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二十九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监督职能,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立“小金库”,严格控制借支、垫支。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行账款、印分开保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明细账、总账,保管会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报账员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货币资金、支票、统一收据。

报账员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当日登载日记账,最迟不得超过5日。除报账员外其他人不得管理货币资金,确有必要发生他人代收款项的,在代收后2日内向村报账员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日结清。各种预领款项,须在事项结束后5日内结清。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备用金制度,推行村级支出使用银行转账结算,对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中的小额日常公杂费、因公差旅费等村集体不便转账结算的日常村务支出实行村务卡结算。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所“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次年初要及时编制结算表,将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统一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遗失。“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填制,并设登记簿记录使用情况,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盗用。

第三十七条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除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会议补贴等可用自制凭证外,收支都须取得对方单位填制的外来凭证。

不得在空白支票上预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级财务支出管理,财务支出事项应当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所有支出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一)20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款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联审联签。

(二)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款项,须经村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联审联签;

(三)50000元(含)以上100000(不含)以下的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

(四)100000元(含)以上的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审核把关后,联审联签。

集体讨论要做好会议记录,须形成会议的决议、表决情况,报销时附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四十条  支出票据入账应当手续完备,必须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村监会(社监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  涉及农村财务支付的小微权力事项全部由“小微权力在线审批子应用”发起并完成审批,再推送至“浙农经管”应用,相关农村财务支付报账必须根据推送的事项审批结果资料发起并完成支付;工资、水电费等经常性支出类财务支付,直接从“浙农经管”应用发起支付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本办法所指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交通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报刊费、会务费、通讯费、培训费、日常办公费等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  规范村干部报酬发放。

(一)村主职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由财政发放基本报酬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再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工资或各类补贴。

(二)未从财政取得报酬的村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状况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三)承担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类工作或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类会议已领取上级部门发放的补贴的,不得重复在村集体经济中领取误工补贴。

(四)村干部工作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制度,具体总额标准由乡镇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状况、规模大小、工作职责和实绩等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确定。

(五)工作补贴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具体发放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批准后,同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六)村干部发放工作补贴时,应当将补贴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实行误工补贴制的,还需附详细误工事由清单)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成员代表会议记录一并提交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发放。

第四十四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报销。

(一)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温州市域范围内当天来回的每人每天40元,实际发生住宿且有住宿费票据的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二)县外出差住宿费每晚不高于340元。除因工作连续性中午钟点房费用外,原则上县内不得报销住宿费。

(三)除森林防火、抗洪救灾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包车或租用车辆。

(四)不得私事用车公款报支,村干部自购车辆发生的各类费用一律不得在村集体报账列支。

(五)村干部因公出差实行当月结算,一程一报,报销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具体事由,并附正规车船发票。不得数次合并、不分事由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

第四十五条  村级实行“零招待”。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用公款购买烟酒、土特产等礼品

第四十六条  规范外出学习考察管理

(一)村集体因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

(二)村集体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每批次人数一般不超过10外出学习考察地点原则上要安排在省内,外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 

(三)外出学习考察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批同意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时间、地点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或中途滞留。

(五)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连同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一起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销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按通知规定标准报销费用。

(六)组织党员、妇女、老人等外出活动,活动地点原则上安排在确需出限省内安排活动。

县内活动每年每类活动最多只能安排一次,出县活动一届内每类活动只能安排,除带队的村干部外,每人只能参加其中一项的活动。每项活动只能安排1名带队村干部带队。

出县外省内的活动审批程序按外出学习考察审批程序报批,不受学习考察审批人数限制,每类活动尽量一次性安排,人均费用不得超过400。县内活动不超过一天,不安排住宿,人均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对不符合外出学习考察条件或举债外出的,一律不得批准;对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或以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的,由参与人员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全部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八)债务规模超过设定警戒线的村社,债务化解低于警戒线前,暂停开展外出学习考察和外出活动。

第四十七条  规范报刊订阅行为,除规定必须订阅的党报党刊外,不得订阅其他各类报刊杂志,违反规定的,谁征订、谁负责,费用由承办人自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强行征订。

十八条  规范会议活动管理

(一)村级组织召开的日常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餐或支付相关补贴。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成员(代表)大会等重大会议,可根据村级集体收入情况按实际参加人数列支误工补贴。

重大会议确需安排用餐的,会议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60元,已安排用餐的不得再领取误工补贴。

(二)村集体一般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批同意。

(三)各级单位在村社召开的各种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会务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四)会议费支出结报时须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签到册等资料,方可报销入账。

第四十九条  规范通讯费用支出村干部不得发放通讯费补贴,不得在村集体报支手机费及住宅电话费;不得将个人通讯工具与村办公电话捆绑使用;不得用公款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

第五十条  规范培训费用报销村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需附有上级部门的培训通知,据实结报费用。

第五十一条  规范办公经费使用办公经费实行年初预算制度,按实报销。办公经费超出预算支出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核同意。

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办公设备,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组织要设立资产资源登记簿,将资产购建时间、数量、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等,资源的落、四至、面积等,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管理信息登记入簿。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对各项资产进行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并与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对,确保账实一致。

第六章  产权交易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应当实行公开交易。

凡达到交易标的要求的,应当纳入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县设立的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或乡镇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交易。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项目可根据标的物的交易规模实行分类分级交易:

(一)小宗标的:单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可以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交易,并应当报乡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场所内进行;

(二)一般标的: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

(三)大宗标的: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必须在县设立的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进行;

(四)特殊标的:交易数额特别巨大(年平均2000万元(含)以上),或对当地农村的发展建设意义重大、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在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交易项目,应提交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交易。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七章  工程发包

十八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或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等工程以及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集体资产添置等项目。

第六十条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分大额工程和小额工程项目。小额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相对应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金额以上的都称为村级大额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十一条  村级大额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可采用组织竞价、随机抽取、询价、直接确定等方式。一般性技术比较简单的小额村级项目,可由村集体自行实施。

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标,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小额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程序平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办法》平资管办〔201419执行。

第六十二条  村级工程项目按照五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村级工程发包方案确定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六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由第三方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应当出具工程审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项目出现变更的,实施前须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项工程项目变更金额5万元以上或变更额占合同金额20%以上的,须通过“五议两公开程序。

第六十五条  额工程完工后,由村级组织验收;房屋、厂房、桥梁、水利工程等关系到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参与验收。

第八章  行为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产权交易规定,发现2宗以上村集体资产交易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由乡镇委组织部门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扣发绩效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等

对未实行公开公平交易,出现优亲厚友等现象,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及村干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委办〔2012〕158号)同时废止。

 

 

 

 

中共平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4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