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阳县妇幼保健院为平阳县卫生健康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平阳县妇幼保健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妇幼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
(二)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三)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事务、妇幼健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
(四)承担对乡镇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
(五)完成平阳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平阳县妇幼保健院事业编制69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平阳县妇幼保健院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平阳县妇幼保健院的干部人事等由平阳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平阳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