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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河(湖)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级督查长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平阳县河(湖)长工作规程》已经县级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平阳县河(湖)长工作规程

 

 


                                          平阳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平阳县河(湖)长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明确各级河(湖)长、督查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级总河长及县、、村级河(湖)长

第三条  本规程分类细化各级河(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范各级河(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本规程为指导性文件,各乡镇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  建立县级、级、村级河(湖)长体系。

乡镇分级设立本级总河长。重点河湖及跨级行政区域的重点水域设立河(湖)长。河湖所在县、乡镇、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县级、镇级、村级河(湖)长

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河(湖)长,配合各级河(湖)长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六条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七条  最高层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总河长负责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每年至少召开1次总河长会议,至少开展1次河道巡查,根据工作需要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河(湖)长工作任务

1.每月至少开展1次责任河湖巡查工作,发生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2.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3.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总结部署责任水域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一河()一策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的重大问题等。

4.组织研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和解决,协调推动相关地区以及部门落实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5.原则上于次年1月上旬前完成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的年度述职工作,并对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6.对履职不到位的下级河(湖)长或本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约谈;

7.落实本级总河长或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级河(湖)长工作任务

1.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责任河湖巡查工作,发生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2.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3.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河湖日常保洁等活动,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无上级河(湖)长的,向本级总河长或上级河长制机构报告,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整治或执法行动,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

4.原则上于次年1月上旬前完成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的年度述职工作,指导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

5.落实本级总河长或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  村级河(湖)长工作任务

1.每旬至少开展1次责任河湖巡查工作,发生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2.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及时处理巡查发现问题,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履行报告职责;

3.加强巡查与宣贯,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共同做好责任河湖保护工作;

4.落实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级河(湖)长签订责任书,就村级河(湖)长的职责、工作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  联系部门(督查长单位)工作任务

各级督查长负责协助相应河(湖)长做好有关工作,包括开展河湖巡查、起草编制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年度计划进展情况进度调度、落实专题会议相关工作、督导调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开展信息报送、协调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助开展河(湖)长年度述职以及下级河(湖)长履职考核等工作。

第十  河道警长工作任务

协助河(湖)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开展经常性督查;负责组织指导涉河涉水等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为截污治污、水域管理、堤岸养护、河道疏浚、河面保洁、绿化维护、清障拆违等河道治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  各级河(湖)长受理的问题来源包括上级河(湖)长交办问题、下级河(湖)长上报问题、巡查发现问题、举报等其他问题,现场巡查问题具体形式可参照附件1。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参照附件2原则上轻微问题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一般问题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大问题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报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  问题处理

各级河(湖)长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村级河(湖)长负责处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问题,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上报镇级河(湖)长,无镇级河(湖)长的上报镇级河长制机构。

镇级河(湖)长负责处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问题,对于需要县级部门协调或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上报县级河长或县级河长制机构,河道保洁、清漂、垃圾清理等问题原则上不得上报处理。

县级河(湖)长负责协调推进责任水域问题处理,一般交办镇级河长办理;镇级河长上报的、需县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交办相关部门形成处理方案后,由责任单位办理落实;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需要市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上报市级河长或市级河长制机构处理。

原则上有上级河(湖)长的,职责权限外的问题应上报至上级河(湖)长,不上报上级河长制机构;河(湖)长交办问题至下级河(湖)长的,应同步推送至同级河长制机构,由河长制机构分办至同级部门,部门应跟踪、指导、督促问题的办理直至办结。

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办理通过平台实行闭环,重大问题除平台闭环外,镇级河道重大问题整改报告由镇级河长制机构出具并经镇级河长签字确认。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  根据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职情况,及时开展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工作,具体按《平阳县河(湖)长制提醒、约谈、问责制度》(河长制办〔202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  本规程由平阳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