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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平阳县气象局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平阳县气象局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平气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阳县气象局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平阳县气象局 2025年1月17日
平阳县气象局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我单位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使用管理,规范其使用程序和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适用范围 1、定义 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指人影作业车浙CC35S2。 2、适用范围 (一)人影作业及作业演练,人影弹药运输。 (二)气象应急处置 (三)气象应急演练。 (四)野外气象观测。 (五)区域站巡检维护。 (六)其他气象设施巡检维护。 (七)气象装备运输。 第三条 职责 1、局内设科室和直属机构事业人员根据特种专业技术车辆适用范围申请用车。 2、局办公室为特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日常管理和调配使用工作。 3、局纪检小组负责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使用范围和程序的监督。 第四条 用车程序 1、严格执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审批制度。用车人通过钉钉提交用车申请,填写用车时间、事由和地点等信息,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出车。用车完毕由驾驶员填写《用车记录表》(附件1),填写实际用车时间和实际行驶里程,用车人及驾驶员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签名。严格做到一次出车,一条审批记录。 2、严格执行节假日用车、车辆出县管理制度。因工作需要开展节假日用车、车辆出县业务,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钉钉或纸质填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出县域(节假日用车)审批表》(附件3)报局纪检小组备案。 第五条 用车管理 1、严格执行驾驶员管理规定。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实行局工作人员兼职驾驶,设AB岗二人,A岗人员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等。因工作需要需由B岗人员应急兼职的,需提前报请局办公室同意,填写《非专职驾驶员登记表》(附件3)报局纪检小组备案。兼职驾驶员私下不得随意变更。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局工作人员申请兼职驾驶员后,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执行操作规范不正确,造成违规受罚,责任自负。 3、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特殊工作需要外,非工作时间(包含节假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之外)应按规定停放在本单位停放点,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街边、住宅小区等场所。确因特殊工作原因,需临时停放的,钉钉或纸质填报《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临时停放申报表》(附件4),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报纪检小组备案。 4、严格执行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规定。本局车辆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定点机构进行车辆保险、维修等,需通过钉钉或气象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保险、维修。 5、实行“一车一卡”管理。油卡余额不超过5000元。建立油卡实际消耗台账,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油卡充值前需通过钉钉或气象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充值。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用车记录表》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出县域(节假日用车)审批表》 3:《非专职驾驶员登记表》 4:《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临时停放申报表》
用车记录表
附件2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出县域(节假日用车)审批表
附件3: 非专职驾驶员登记表 注:附驾驶证复印件
附件4: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临时停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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