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学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4年6月30日前,辖区内经县教育局依法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2024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办学情况,包括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三、年检材料 1.平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分表(试行)(详见附件1);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经过县民政局审核、备案并盖章后的章程; 5.2024年度检查材料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年检程序 1.县教育局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平台发起年检通知。 2.各单位在收到年检短信通知后,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于5月15日前登录省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平台提交年检电子材料。 3.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所有年检纸质材料邮寄至县教育局(地址:平阳县昆阳镇状元路68号四楼406办公室)。 4.县教育局根据年检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情况公布年检结果。 五、年检结果与运用 (一)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3.学校存在危房或消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存在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县内外民办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各类培训活动; 16.其他情况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评为合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继续办学;评为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继续办学;连续2年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视情节依法予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视为年检不合格。 附件:1.平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分表(试行) 2.平阳县2024年度检查材料目录清单 平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