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龙。 被申请人: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温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作出的的举报不予立案反馈,要求责令撤销重作,于2025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期间,本机关认为温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追加为第三人,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1日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两台按摩器,旨在通过其拔罐功能缓解疲劳。购买前,商家明确告知该产品具有拔罐功能。然而,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预期用于拔罐治疗的设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相应注册证方可生产和销售。收到商品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此认为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并据此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在处理举报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涉案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关于拔缸设备的组成及作用机理的描述为由,认定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要求责令撤销重作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自查化解情况。被申请人收到自查化解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之后,对案件进行自查,认为第三人确实未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该案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之后,被申请人派遣x镇分局工作人员积极与申请人及第三人进行沟通,经征询申请人及被举报人是否调解的意见,第三人拒绝调解,申请人拒绝撤回行政复议,因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故调解未能成功。2.投诉事项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1月2日向申请人出具《投诉受理决定书》(平市场监管消[2024]第808号),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终止调解, 并及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平市场监管消终[2024]第808号)。3.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子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2025年1月8日,x镇分局执法人员第三人住所地,发现该场所为网店经营场所,不是生产场所,现场仅发现一个产品样品,被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的产品的名称为按摩器(刮痧仪)产品型号:XXXX-XXXX-X,生产厂家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有合格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拔负设备的组成及作用机理为:通常由电动负压源、导管、负体等组成。通过负压源使体内产生负压,以而吸附在肌肉上。该款产品不符合上述内容,该款产品未使用导管,故该款产品不是医疗器械。经核查,未发现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温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反馈》。被申请人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相关事实核查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处理职责,垦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无陈述。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温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按摩器 (刮痧仪)”涉嫌违法的投诉事项的处置,要求责令撤销重作。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在淘宝平台购买了两台按摩器。购买前,商家明确告知该产品具有拔罐功能。收到商品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预期用于拔罐治疗的设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相应注册证方可生产和销售,因此认为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并据此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1月2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14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温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反馈》。2025 年1 月14日,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终止调解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复印件、产品照片及购买小票复印件,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复印件、投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中国邮政挂号信复印件、速递物流信息的复印件、第三人现场笔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照片复印件、产品合格证《电动拔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拔罐器分类复印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设备定义复印件、执法证件复印件、拒绝调解说明书复印件、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温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反馈》复印件、证据提取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第三人的经营场所是平阳县x镇,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后,依法进行核查。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现场核查、调查取证等程序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2025年1月8日,x镇分局执法人员身着制服,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x镇x路后的住所,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对其进行检查,该场所为网店经营场所,仅仅作为接单经营,现场仅发现一个产品样品,显示产品名称为按摩器 (刮痧仪),产品型号:XXXX-XXXX-X,生产厂家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有合格证。经核查,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拔负设备的组成及作用机理为:通常由电动负压源、导管、负体等组成。通过负压源使体内产生负压,以而吸附在肌肉上。该款产品不符合上述内容,该款产品未使用导管,故该款产品不是医疗器械。未发现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温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相关事实核查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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