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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困供养经费自查和审计工作的通知


平民〔202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经费管理使用,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73号)及《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养〔2023〕6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特困供养经费自查和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平民〔2024〕10号文件对下达的特困供养补助经费开展使用情况自查工作,于2025年6月底前向县民政局上报自查结果(联系人:郑洁)。

2.对鳌江镇梅源敬老院、平阳县福康养老照护中心(水头镇)、怀溪镇晓坑养老院等三家特困供养机构开展202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主要审计特困供养机构的救助供养经费列支情况,重点审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合理分配特困供养经费。本次会计审计工作委托平阳县正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联系人:支秉坚,135******18)。

请你们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鳌江镇、水头镇、怀溪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接会计审计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财务资料、文件合同、会议纪要等,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在审计过程中,各供养机构应如实向审计组反馈财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要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并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县民政局提交整改报告。

平阳县民政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