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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的通知》(浙财农〔2024〕6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与县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创业创富平台指现代化农创园、“浙农英才”工作站、农创客共富基地、乡村工匠工作室;基地类项目指能够承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试验基地、能够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的示范基地和能够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创新基地和“浙农智富”品牌基地。青年人才返乡入乡发展农业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创业项目”)指以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为主营业务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乡村创业创富平台和基地类项目实施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农业创业项目实施主体是入驻现代化农创园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技能型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等返乡入乡人员,年龄45周岁(含)以下,在平阳县乡村区域内领办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按当年项目申报截止日计算)。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调研、立项、监督、验收、绩效管理和归档等工作;属地乡镇负责项目的申报、初步审核、项目管理、项目推进等工作;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在萧江镇和麻步镇。 第七条 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打造一批高能级的乡村人才创新平台和创业空间,落地实施一批农业农村集成创新示范项目,支持青年人才入乡发展,推动人才与项目一体布局、产业与人才相互赋能。具体包括: (一)支持以现有乡村公共空间或相关场地为基础,开展创业创富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科技应用研发和人才团队招引,开展农业产教融合、毕业学生实践实习、项目落地孵化等农业科技双创孵化。 (二)支持现代“新农人”牵头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试验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三产融合发展的创新基地。支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 (三)支持建设“浙农智富”品牌基地,培育“浙农智富”品牌名师。 (四)支持青年人才返乡入乡发展,对于入驻农创园,投资20万元以上的农业创业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环节包括县内种植、养殖业用于生产的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初级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用于生产的新设备购置,孵化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现代“新农人”。 (五)支持人才招引。支持“浙农英才”工作站与相关领域的“浙农英才”及其科研团队达成合作协议,开展跨区域、跨学科、跨领域联合攻关。 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征地拆迁补偿、偿还债务本息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门墙亭廊栏”等景观建设和修建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县乡公路、水利工程等,不得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创业创富平台类项目和基地类项目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补助资金不超过补助环节总投资的50%。 (二)农业创业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补助环节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浙农英才”工作站招引“浙农领军英才”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攻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招引“浙农青年英才”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攻关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编写《平阳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当地乡镇。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乡镇初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踏勘与审查后报评审组评审,经评审组合议后,拟定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如确需调整的,要及时编制项目变更申请报告书,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变更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奖补类项目实施主体在与“浙农英才”及其科研团队达成合作协议满一年,成功通过“浙农英才”工作站申报认定,并按预期进度开展科技服务的可填报《平阳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浙农英才”招引奖补申请表》(附件2)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奖补申请。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乡村创业创富平台和基地类项目建设要体现乡村人才振兴核心目标,并设立人才引育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展和建设成效与验收相挂钩,未完成人才引育绩效目标的验收时酌情予以扣分或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后3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审价报告、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等); (三)项目完成证明台账材料(包括项目投入资金票据、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等)。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书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采用现场察看、专家研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赋分,进行项目验收。分值低于85分的不予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批,作出延迟验收或取消立项决定。项目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仍未启动实施且未书面报告原因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管理,实时跟踪项目进度,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反馈意见,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反馈的意见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奖补申请后,联合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将奖补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奖补方案,提交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同一申报主体农业创业项目只能支持一次,当年已申报产业项目的不得再申报农业创业项目。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可根据项目特点与实施进度分批拨付,公建项目立项并开工后,由县财政下达30%的启动资金,后续根据项目推进进度,按不超过总补助比例80%拨付进度款,项目验收审价后拨付剩余结算资金。其他投资主体项目投资额达50%以上可给予拨付应补助资金的50%;剩余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予以一次性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给予三个月期限整改,整改到位后予以专项资金补助;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奖补类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财务建设,大额现金支出须通过非现金结算,做到收款人与合同履行人保持一致,做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不得出现行政办公、接待等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三)如有存在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平阳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2:平阳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浙农英才”招引奖补申请表 附件1 平阳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平阳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申请报告摘要(1)
二、项目申请报告摘要(2)
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附件2 平阳县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 “浙农英才”招引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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