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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平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平阳水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水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省发改委等五部委《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9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等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变,为0.85元/吨;非居民(特种行业)由现行的1.2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重污染企业为2.0元/吨。征收范围为:昆阳镇、鳌江镇行政区域。

二、水头、萧江、东海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50元/吨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5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重污染企业为2.0元/吨。征收范围为:水头镇、腾蛟镇、凤卧镇、萧江镇、麻步镇、万全镇、海西镇行政区域。

三、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用水量及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请你公司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以上征收的标准和方式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平阳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201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