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二、2025年平阳县司法局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五)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六)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七)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八)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九)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名词解释 四、2025年平阳县司法局预算表 (一)2025年县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5年县级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5年县级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5年县级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5年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5年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5年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5年县级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5年县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2025年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2025年县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表 一、平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和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和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争议等的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5.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6.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7.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9.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全面依法治县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政策研究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发展大局、生态环境、改善民生、政府自身建设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民高效、均衡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创新调解制度机制,推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和依法治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筑牢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控底线。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机制,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二)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阳县司法局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2025年平阳县司法局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阳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收支总预算3120.20万元。 (二)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收入预算3120.2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48.30万元,增长1.6%,主要是人员增加。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120.20万元,占100.0%。 (三)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支出预算3120.2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48.30万元,增长1.6%,主要是人员增加。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594.4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9.3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18.1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8.28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697.90万元,占54.4%;日常公用支出268.29万元,占8.6%;项目支出1154万元,占37.0%。 年终结转结余0.00万元。 (四)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120.2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120.2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594.4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9.3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18.1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8.28万元。 (五)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120.2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48.30万元,增长1.6%,主要是人员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594.43万元,占8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9.34万元,占8.0%;卫生健康支出118.14万元,占3.8%;住房保障支出158.28万元,占5.1%;。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1376.8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231.00万元,主要用于安置帮教等业务开展、律师调解、人民调解等工作。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30.00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工作开展。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律师管理(项)117.00万元,主要用于公职律师、农村法律顾问等工作。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公共法律服务(项)247.00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等工作。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426.0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等工作。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治建设(项)33.00万元,主要用于法治建设相关工作、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63.6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等。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70.0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支出及装备配备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6.5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53.3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76.6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在职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8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77.64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3.98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36.5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出。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58.2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 (六)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966.20万元,其中: 人员支出1697.9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医疗费补助等。 日常公用支出268.29万元,主要包括:伙食补助费、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七)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八)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九)关于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司法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7万元,下降54.0%,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5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部门人员等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2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用于接待县域外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及相关单位来宾接待餐费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5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7万元,下降56.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7万元,下降100.0%,主要原因是2025年未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25年平阳县司法局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68.29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52.98万元,增长24.6%,主要是人员增加。 2.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平阳县司法局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3.7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5.4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8.29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平阳县司法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2025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5年平阳县司法局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共计2个一级项目,涉及资金1154万元。同时,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表”。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6.上年结转结余:包括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结转结余和单位资金结转结余。 7.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指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费用等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律师管理(项):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律师管理和法律顾问的相关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公共管理服务(项):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治建设(项):指全面依法治国相关工作和行政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司法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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