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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84/2025-14749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县供销社
生成日期 2025-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机构全称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负责人 郑海峰
机构地址 平阳县平瑞路453号安海大厦二楼 联系方式 0577-63158869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县供销社机关参照群众团体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条 平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设在供销社,接受平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按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县供销社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

(三)维护全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所办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现代农业、城乡商贸、农村信用、乡村环境等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的业务活动。

(五)引导基层供销合作参与组织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六)指导全供销系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活动。

(七)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负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指导全县供销系统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城乡消费品流通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等业务活动,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主管的涉农社团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九)承担平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指导全县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指导全县供销系统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十)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供销社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社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内部各科室及与所属单位的工作关系。承担文秘、宣传、信息、督查、政务公开、信访维稳、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外事接待等工作。组织起草文件、综合性材料。牵头人大政协议案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系统队伍建设。

(二)财务资产科(挂监事会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监督、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县级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社机关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负责指导监督供销系统财务工作。指导督促全县供销系统企业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县供销社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供销社监事会建设和运行。监督检查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三)合作经济指导科(挂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秘书处牌子)。宣传贯彻有关“三农”工作和合作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制全县供销社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工作。指导全县供销社组织建设、法治建设、文化建设,指导全县供销社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活动。开展合作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承担全县供销社综合业绩考评工作。承担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日常工作。

(四)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科。负责全县供销系统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县供销系统经济运行和发展。指导全县供销系统开展现代农资经营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城乡环境服务、城乡消费品流通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等工作。根据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工作。负责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县级社有企业管理。指导全县供销系统开展现代城乡流通网络和市场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指导推动全县供销系统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全县供销系统开展农产品标准化与品牌化建设。指导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工作。

党总支。负责县社机关和下属支部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县供销社参编制17名。设理事会主任(正科长级)1名,理事会副主任(副科长级)1名,监事会主任(副科长级)1名。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数7名。

第七条县供销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八条原与县供销社合署办公的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随文撤销。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平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53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