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3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模式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模式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模式补充规定 为加强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模式(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直投”)的规范管理与运作,赋能招商引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平政办〔2023〕51号)作出补充规定,特制定本文件。 一、基本原则 为贯彻我县重大战略发展部署,产业基金直投围绕平阳县战略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责任分工 产业基金直投项目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直部门、平阳开发区、乡镇等招商引智项目主管单位发起,负责招商效益研判、申请立项、招引赋能等。 平阳县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平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直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负责产业基金入股谈判、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三、投资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 发起单位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预判,形成立项意见后函告县国投公司,县国投公司出具初筛意见后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注:直接投资模式在项目立项阶段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项目尽调。 立项批准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开展商务尽职调查。产业基金直投项目原则上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报告,由发起单位与县国投公司共同委托。项目产生的第三方尽调费用由发起单位与县国投公司各承担50%,其中县直部门发起项目产生的相关尽调费用由产业基金列支。尽职调查完成后,发起单位出具项目招商引资核心条款备忘录(详见附件),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投资建议书。 (三)项目评审。 项目实施独立评审,并分别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1.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业务、财务、法务、评估等尽调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发起单位组织召开招商评审会议,综合项目考察意见、尽职调查结论、研判招引效益(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等)等方面,出具招商评审意见。 (四)项目决策与公示。 县国投公司和发起单位分别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和招商评审意见,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或县长办公会议)决策批复。审批通过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公示5个工作日。 (五)项目实施。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国投公司组织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方拟定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并在县国投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六)投后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开展产业基金投后管理工作,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定时追踪项目经营状况、行业发展情况等。发起单位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协同县国投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共同跟进项目投后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发起单位需明确一位联络员,加强信息双向沟通,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策信息,推荐基金合作信息,提供项目对接服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基金运营相关情况。 五、其他 本补充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招商引资核心条款备忘录 附件 招商引资核心条款备忘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