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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新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服务对象:法人,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05-12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平阳县商务局

八、决定机构

平阳县商务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1.已办理工商登记; 2.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书面申请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平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商贸综合受理窗口(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平阳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125号窗口(商贸综合受理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地方商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级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当场告知

审查/核准

即办

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级审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告知并说明原因。

决定

即办

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分级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情况。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告知并说明原因。

送达

1个工作日

各级行政审批窗口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十九、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3702012,0577-63735721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63702018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平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商贸综合受理窗口(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平阳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125号窗口(商贸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63702012,0577-63735721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