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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5〕13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平阳县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魏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的平阳县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执法人员于环保检测线3号线发现1台带有清除故障码功能的汽车OBD故障诊断仪,调取了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贵FHB258的小型面包车的尾气检测历史视频记录,发现该公司操作员携带该诊断仪进入贵FHB258车辆操作使用,执法人员要求公司召回该车辆进行重测,发现该车辆存在两项故障码。执法人员查阅2025年3月17日平阳县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汽油车),报告编号:330326062503171327130101,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8.2.3条款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责令立即改正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