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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村(居),镇属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腾蛟镇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腾蛟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腾蛟镇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阳县腾蛟镇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腾蛟镇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腾蛟镇辖区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区域规模化(集中)俱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学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俱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负总责,腾蛟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俱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县国渠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统管单位,负责工程正常运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镇水利办: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农村供水方面的政策文件、农村供水水源地划定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 镇财政办: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管。 镇农办: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田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腾蛟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全镇水厂和管网延伸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 腾蛟环保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明晰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 (四)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平阳县国渠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做好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理,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单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供水站厂区巡检,包括净水设备、消毒设备、水质水量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蓄水池等厂区内所属设备设施检修,做好巡查和维修等运行台账,做好厂区内安全生产,确保厂区供水正常; (二)、负责供水站药剂配送及加药,负责水站水质检测; (三)、指导和监督协管人员水源、引水管、供水管道及配套设施日常巡查和检修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做好应急抢修工作; (四)、指导供水站水费制订和收缴; (五)、负责协管人员培训; (六)、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站运行管理手册及应急预案; (七)、指导做好农村供水站取水许可办理,卫生许可证办理; (八)、配合做好农村供水舆情和信访处理。 第九条 镇水利办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乡镇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净水消毒设备、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等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遇查、维修养护等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维修养护及水费计收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水费计收以及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各受益村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管村委干部和协管员。 (二)负责村属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源工程清淤、蓄水池清洗及水厂卫生环境整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确定供水水价、计收和使用。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制订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五)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 第十二条各行政村供水方式发生变化的,管护主体及职责对应转变。
第三章 供水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县公投公司县国渠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护的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由其负责管理和维修。农村的水源工程净水设备、消毒设备、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销物,由县国渠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维修。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乡镇及村委会负责管理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区城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单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八条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维修养护,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消防栓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立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围墙(防护栏),并划定卫生防护范围,卫生防护范围不宜小于30m,防护范围内部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报或铺设污水管道。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农村饮用水规定执行。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叠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不得擅自将自建供水管道与农村饮用水设施连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有关部门。农村供水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管护主体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费用由新增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管护主体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一)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实行城镇和农村“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二)乡镇区城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按城镇供水水价半价收取(含污水处理费),且每吨最低不能少于1元。 (三)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原则上按城镇供水水价半价收取(不含污水处理费),但每吨最低不能少于0.5元。 第三十二条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 (一)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水费由县公投公司负责收取。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受益村两委协商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单村供水工程水费由村委负责收取。 (二)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三)用户未按时缴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水表复接的费用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四)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用户,可以免缴限额内用水水费,具体用水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免缴水费的农户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收取的水费由县公投公司统一使用管理;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和单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 (二)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补助机制。县财政保障区域规模化和单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资金补助,将补助经费纳入县级年度预算,确保工程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合,支持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第八章 宣传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每年至少2次以上利用多种媒体筹办农村供水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饮水卫生和节水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乡镇积极抓好若干个“农村饮水安全示范村”创建,以“安全、健康、富民、和谐、智慧”为理念建立评价体系,每年评选出10座“面貌好、制度好、队伍好、设施好、水质好”的“五好村级水厂”。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一:
腾蛟镇农村饮用水管理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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