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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效能,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5年6月5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印发 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加强我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粮食生产扶持、农业救灾资金、各类以奖代补资金、试验示范推广(产业团队项目)、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等任务性政策性补助补偿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对按上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或按上级批复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要求执行管理。 第三条 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的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殖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政策落实,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农业农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资金任务落地、绩效管理等。成立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各专班组常务副组长和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产业规划与新型农业专班组,以下简称产业专班组),负责农业农村项目库建设,牵头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审核入库、项目评审等工作。计划财务与项目管理专班组(以下简称计财专班组)牵头做好项目进度督查、审计审价、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归口专班组牵头做好项目储备申报、立项、验收、资金拨付与监管等日常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评审会议制度。对项目是否符合我县农业农村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开展评审,重点审查项目建设主体资质、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支持方向、合法合规、示范带动、资金筹措、建设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内容,研究审定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讨论研究相关应对措施;根据项目验收组验收意见,针对项目完成情况,研究审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会议由农业农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适时召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根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项目申报组织、材料初审、日常监管和初步验收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按计划和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建立农业农村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骨干组成。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以邀请其它行业专家参与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见的,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我县农业产业结构、重点发展方向、专项资金安排等情况,常年申报、分类储备、动态管理。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乡镇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无重复申报等初步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项目立项审核采取实地踏勘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形式。 (一)实地踏勘。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专班组组织计财专班组、产业专班组、财政局等组成的5人以上现场踏勘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重点审核项目建设位置、用地情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推进措施、单位经营现状及建设资金筹集等。 (二)集中会审。实地踏勘后,由项目归口专班组将相关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评审会审议,经评审会审议后,拟定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下达。拟立项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其中属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或统筹的项目,立项后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过程应当规范合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资格; 2.相同建设内容已在上级或其他部门中立项的; 3.近三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项目用地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5.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6.具有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不宜立项情形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专班组会同计财专班组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和监管。项目归口专班组应定期调度,并及时上报计财专班组。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项目日常管理,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提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申请项目变更。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可申请简易变更: 1.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体规模不变。 2.项目设施设备主要用途不变,尺寸、品牌、规格、型号、工艺、数量等因实际建设需要发生变更的。 3.申报项目总投资、拟申请补助资金保持不变或缩小10%以内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相关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设计图纸、资金使用台账、施工管理、项目总结、竣工决算、实施前中后照片等资料,并落实专人登记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在计划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3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建设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和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延期或取消申请,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因不可抗力除外),暂停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所在乡镇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完成计划建设项目投资额90%以上; 对照建设计划完成自查,并将验收所需材料整理成册。 乡镇初步验收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专班组汇总审计(审价)需求,报计财专班组统一委托审计(审价)。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专班组接到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计财专班组、产业专班组、财政局等组成的5人以上现场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县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参与项目验收监督。验收工作组在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验收资料基础上,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量化评分(附件3),出具验收意见单,并由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分 100 分,验收得分 90 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得分低于 90 分不予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根据验收结果确定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标准(附件4),由验收组出具书面意见;未通过验收的,由验收组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组织验收。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取消财政补助。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投资额低于计划投资额的,按实际投资额结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一般采取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对于投资资金数额较大,实施单位资金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项目进度的前提下,申请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专班组会同计财专班组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应通过实施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往来,严禁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或现金支出1000元以上金额;支付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对相关财政专项结余资金按规定尽快使用或收回统筹安排;对已分配项目资金中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属于指导性任务的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及时提出统筹意见,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分配使用资金,推进资金统筹整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不按规定完成建设内容和使用资金的,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实行农业农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主要评价项目目标设定、完成情况、组织管理、资金落实、财务核算、实施效益等。 第二十九条 计财专班组指导项目归口专班组开展全覆盖绩效自评,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储备、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未按规定开展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实施主体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平农发〔2022〕173号)同时废止。以往与本办法有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专项资金另有管理办法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申报表 2.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评审论证表 3.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验收赋分表 4.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标准 附件1 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申报表
附件2 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名称:
附件3 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验收赋分表
附件4 平阳县农业农村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标准 算法一: 按照子项建设完成程度核算,项目补助资金=该项目计划补助资金-Σ[子项计划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该项目计划补助资金×(1-子项建设完成率)(参照“两审”数据,完成率90%以上(含90%)计100%)]。 算法二: 按照子项投资完成程度核算,项目补助资金=该项目计划补助资金-Σ[子项计划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该项目计划补助资金×(1-子项投资完成率)(参照“两审”数据,超额完成计100%)]。 经两种算法核算后,数值低的为该项目最终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标准。 注:村集体等项目验收通过后可按照补助资金100%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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