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5〕197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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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5〕197号),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5〕19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5〕197号).docx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