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5年6月6日对当事人平阳县同乐农业专业合作社等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经营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企吊处字〔2025〕2号)(决定书及名单详情见附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企吊处字〔2025〕2号).docx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