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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基层所: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平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平政办〔2020〕3号)的规定,我局对202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我局职责范围内继续有效的3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7月6日开始实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附件:1.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2.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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