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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民〔 2025〕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相关文件规定,现调整2025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根据《2024年平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我县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7323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测算为:47323元×50%÷12≈1972元,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4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7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平民〔2024〕111号文件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