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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设创新平阳,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大孵化器集群发展,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孵化器建设必须符合平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完善,项目选址距敏感区域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二)统筹布局科技孵化器建设,全县每年建设民营企业新建类孵化器项目1—2个,每个主要工业镇(开发区)建设国有孵化器1个以上。 (三)孵化空间内应系统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一体化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四)支持国有企业建设孵化器,将建设成效纳入综合考核;允许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提供孵化场地,对相关差额和园区改造投入、专业运营团队引进成本等孵化相关支出,考核时按公益性业务核算。 二、孵化器建设 (一)新建类孵化器。 主要工业镇、开发区可围绕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战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等需要,在现有土地政策下安排新建类孵化器建设用地。 1.建设标准。 (1)新建类孵化器最低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万平方米。孵化器建设容积率不低于3.0,建筑密度≤55%。 (2)孵化器应聚焦主导产业垂直领域开展精准孵化,100亩以上孵化器产业细分领域不得超过3个,100亩以内孵化器产业细分领域不得超过2个。主导产业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要达到总建筑面积70%以上。 (3)孵化器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4)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384万元/吨、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2.5万元/吨标准煤。 (5)孵化器开发建设主体自持建筑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自持比例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40%,除政府按原价(包括相关税费)回购外不可销售和转让(含股权),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 2.审批程序。 (1)项目提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工业用地中规划安排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并制订孵化器项目建设方案。 (2)项目审定。孵化器项目建设方案经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准入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产值(销售额)、税收、环保、能耗等标准地相关指标。意向企业根据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向项目所在乡镇(开发区)提交孵化器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总平面图和初步设计方案等)。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意向企业进行打分遴选后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研究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向企业签署《项目准入评审意见书》。 (3)土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遵照《温州市产业用地出让和管理工作指导细则》(温资规发〔2024〕57号)组织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工作,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设置土地项目出让条件,按照标准地相关政策发布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企业凭《项目准入评审意见书》报名参与项目土地出让竞拍。 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孵化器项目开发业主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定《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 (4)项目履约。项目开发主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交地后90天内必须开工建设,约定开工日起2年期内必须竣工交付。 (5)履约监管。严格落实孵化器建设项目履约监管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县科技局负责《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履约监管。 3.运营要求。 (1)建设单位须组建或引进1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构运营管理孵化器,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2)孵化器应引入一批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企业入驻满1年后应满足浙江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要求。 (3)孵化器应围绕某一产业开展孵化,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4)孵化器应建有一个专业技术公共平台,研发试验、检验检测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0万元。 (5)孵化器应自设或合作引进支撑产业发展的孵化基金,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支持服务,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00万元。 (6)孵化器内部应配备路演厅、会议室、停车场等功能设施。 4.入孵企业标准和程序。 (1)入孵企业指标要求:入孵企业须承诺在入驻1年(1个会计标准年度)内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6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按建筑面积1500㎡折算成1亩的标准计算),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满足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标准要求。 (2)毕业企业、肄业企业管理:孵化器应参照《平阳县大孵化器集群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24〕52号)加强对毕业企业和肄业企业的管理。 (3)企业入孵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孵化器运营初审—属地乡镇(开发区)审核—开具准入评审意见—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入驻手续—报县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改建类孵化器。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购置、租赁或利用自有工业厂房(已履约达产)及其它用房,或在自有用地上改建、扩建用房,用于建设孵化器,并满足以下要求。 (1)改建类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 (2)建设单位须组建或引进1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构运营管理孵化器,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3)孵化器应引入一批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企业入驻满1年后应满足浙江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要求。 (4)孵化器应围绕某一产业开展孵化,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5)孵化器应建有一个专业技术公共平台,研发试验、检验检测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万元。 (6)孵化器应自设或合作引进支撑产业发展的孵化基金,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支持服务,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00万元。 (7)孵化器内部应配备路演厅、会议室、停车场等功能设施。 (三)政策支持。 (1)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且符合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可按二类工业用地供地。新建类孵化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执行。 (2)允许新建类孵化器小于等于总建筑面积60%的建筑物,按幢、层等有固定界址的基本单元进行“先租后让”方式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受让对象必须为入驻孵化满1年、年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且属于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从事科技创新的科技型企业。 (3)新建类孵化器可分割转让的生产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的销售面积按房产测绘面积计算,同区块公共部分面积按入园企业房产测绘面积分摊。生产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销售价格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办〔2023〕120号)有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并将项目投资协议、承诺书、备案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科技局备案。 (4)孵化器实际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不纳入县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D类企业。 (5)支持孵化器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认定,孵化器通过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后,享受各级孵化载体相应政策支持。 (6)在原已审批的用地项目上改建、扩建孵化器的,允许容积率适当提高,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剩余年限执行,工业厂房改建孵化器的,按零征地技改“空间换地”的政策程序执行。 (7)新建类孵化器项目应在通过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并经县科技局会同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政策支持。改建类孵化器在通过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政策支持。 三、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8月7日开始施行,适用于2025年8月7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审批新建、改建的平阳县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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