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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海川与被申请人江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作出裁决(浙平阳劳人仲案〔2025〕104号)。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江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朱海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1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450元、护理费6225.15元等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94845.1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江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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