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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51/2025-14985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青街畲族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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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街畲族乡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有关部门:

现将《青街畲族乡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街畲族乡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青街畲族乡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青街畲族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街畲族乡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排水、供水等)、公共建筑工程(学校、卫生院、文化站等)、农田水利工程等。社会资本投资且需乡政府参与监管的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基本原则:工程验收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和建设成果。

第二章 验收职责分工

(一)乡政府:成立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项目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乡人大乡纪委、公共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全工程验收工作,制定验收计划,组织验收活动,审定验收结果,处理验收中的问题。

(二)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做好工程竣工自验工作,向上级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配合验收小组开展现场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三)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工程质量自检,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和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整改和保修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出具工程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审查,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设计要求的情况,材料使用是否正确、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三章 验收条件与标准

(一)验收条件: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监理工作,监理资料齐全,出具工程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归档,内容完整、准确;已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工作,结算结果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验收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工程建设的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工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符合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自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初验: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和竣工报告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初步验收。初验主要审查工程竣工资料,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级单位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乡政府组织验收:乡政府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验收小组成员开展正式验收。验收小组由乡政府相关科室代表、工程技术总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分别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和质量自检情况的汇报、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和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工程建设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结算资料等,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现场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工程结构、外观质量、设备安装、功能性能等方面,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标准,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检验: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5、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根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明确工程是否合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6、整改复查: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申请复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等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将复查结果报乡政府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7、出具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整改复查通过后,由乡政府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一)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变更部分的验收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验收时应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隐蔽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重新验收。

(三)甩项验收: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内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不影响整个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时,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并报乡政府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甩项验收。甩项部分应在后续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四)不合格工程处理: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如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同时乡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验收资料管理

(一)资料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工程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等。

(二)资料归档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乡政府档案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室。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建立工程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三)资料查阅利用:工程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方便查阅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工程档案资料,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管理:乡政府工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验收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验收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验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责任追究:对在工程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问题失察或隐瞒不报的,依法依规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本细则由青街畲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