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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有序推动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平阳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且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必须的基础配套设施等公用设施、农产品初加工的零星乡村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情形,原则上可依据本管理规定或在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落实方案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二、总体要求 (一)底线约束。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平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质保量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全域耕地保有量193.76平方千米(29.06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64.61平方千米(24.6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将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极敏感区统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全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734.77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相应管控控制线要求,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粮食安全控制线、生态环境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风景文化控制线等。 (二)分区准入。 加强落实上位规划用途分区管控要求,对城镇开发区以外的区域,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和其他规划用途分区等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管制及准入要求按《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执行。本管理规定涉及的管制分区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管制分区范围为准。 (三)村庄建设边界线管控。 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加强对乡村地区国土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监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土地整治和复垦,确保村庄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和规模控制,至2035年县域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保持“零增长”。 村庄建设边界应当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等,不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应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和管制分区准入要求的前提下,编制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所涉用地规模纳入村庄建设边界新增潜力空间统筹核算。 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应以保留和缩减为主,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鼓励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 (四)动态管理。 村庄规划实行动态评估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县村庄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 在符合本管理规定的总体要求基础上,在新编或修编村庄规划批复前,经评估继续有效的村庄规划覆盖区域以村庄规划为管理依据,未覆盖区域以本管理规定为管理依据。 (五)村庄规划编制管理。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村庄部分区域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将村庄整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村庄规划应分类有序按需编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编制村庄规划: 1.开展农村有机更新,涉及整村改造、局部连片改造、异地集聚搬迁安置的村庄; 2.需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村庄; 3.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等村庄; 4.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村庄。 三、建设指引 (一)选址要求。 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需布局在边界外的应符合分区准入及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 2.应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 3.应满足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4.集约节约,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5.避让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易发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具体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6.项目选址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需符合自然保护地有关规定及规划要求。 (二)宅基地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管控要求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通知》(温政办〔2024〕62号)的要求执行。 (三)高度控制。 村民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5 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然保护地等应按对应专项规划要求),一般应为3层以及3层以下;联建公寓不超过6 层。农村住房层高不应小于3 米且不应大于3.5米,首层层高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坡屋顶按建筑檐口高度计算)不应大于21 米。新建、翻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除建筑高度在21米以下、建筑层数在5层及以下,且符合安全防护、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然保护地等对应专项规划要求。 (四)建筑退让。 建筑后退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架空电力线路、加油站油罐区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或规定要求;在符合村庄规划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要求需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执行。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五)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控制参照《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执行,如后续修订规定或重新制定规定的按新要求执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要求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应满足安全等要求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六)停车标准。 乡村地区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弹性控制内容。单独建设的村民住房可结合住房周边闲置空间停放。统一规划的农村居住点可集中设置停车位,不宜低于1.0辆/户。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不宜低于1.0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七)建筑风貌。 加强项目建设管控和风貌引导,保护乡村空间肌理与特色风貌,鼓励乡村地区村民建房采用坡屋顶形式。对传统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四、规划管理 (一)规划许可。 对符合总体要求的乡村地区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根据规划许可依据不同,分为依据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和依据本管理规定或在其基础上编制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两类进行规划许可管理;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对未编制村庄规划但符合村庄建设边界相关管控要求的,可直接或依据相关规划落实方案核发规划许可,具体核发条件详见附件《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二)规划落实方案。 各类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等基本控制内容,可根据项目类型补充明确其他控制条件,具体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五、实施监督 (一)规模控制。 本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应严格管控约束指标,确保规划期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红线保护面积不减少,全域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 (二)调整维护。 本管理规定印发后,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有简化放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管理规定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公众监督。 各乡镇应将本管理规定中关于农村住宅用地、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等指引要求和重要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强化基层规划意识,促进村民自治,创造共建美好家园的氛围。 (四)过程监管。 本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本管理规定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管理规定有关用语如下: 1.在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一般”。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附件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边界内通则适用,可作为规划依据; ×:通则不适用,仅允许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依据; +: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核发许可。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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