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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偶乏电子商务商行(闫宇彤)(身份证号:3416*************44): 本局于2026年4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处告字〔2026〕 24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处告字〔2026〕 249号),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处告字〔2026〕 24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处告字〔2026〕 249号).doc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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