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各科室、转播台、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民主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现将修订后的《平阳县融媒体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阳县融媒体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 平阳县融媒体中心(平阳县广播电视台) 2026年5月11日 附件:平阳县融媒体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中心民主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年度工作计划、事业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 (二)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考绩及表彰奖惩、重大事件处理等重大事项。 (三)中心及下属单位经费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的重大事项。 (五)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六)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投资,分配利润,清算、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七)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处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三)人员的增编。 (四)人员的招聘、录用。 (五)人员职称的评审、聘任、晋升和转岗。 (六)法人治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和调整。 (七)三定方案的修订。 (八)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 第四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申报。 (二)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监理、设计招投标等。 (三)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等采购。 (四)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含房屋、店铺租赁。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个项目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事宜。 (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前必须经中心党组前置研究讨论后,再通过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议题准备 (一)决策事项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职能科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并报送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时,可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集体决策 (一)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决策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到会指导。 (二)发表意见。决策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末位表态。实行决策层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在集体研究决策时,决策层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作出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决策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组织旁听。根据议题内容,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决策执行 (一)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中心 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二)决策变更。“三重一大”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三)执行报告。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科室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四)情况反馈。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