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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26002535017W/2025-1010455375 主题分类 水运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2-30 阅读版本: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PYD00-2025-0004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5〕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

目  录

一、总则

二、渔港概况

三、渔港组织管理及相关监管机构

四、渔港经营管理

五、渔业船舶管理

六、渔港港区管理

七、渔港环境保护

八、渔港信息化管理

九、渔港应急处理

十、禁止与限制

十一、附则

浙江省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下厂渔港(以下称本渔港)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推进渔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港章。

2.适用范围

凡在本渔港区域范围内停泊、避风、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车辆,及从事渔港运营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港章的规定,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落实本渔港区域范围内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二、渔港概况

3.渔港位置

本渔港位于鳌江北岸,隶属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

4.渔港自然条件

平阳县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18℃,年平均降水量在1721.7毫米,降水量季节分布很不均匀,主要集中在3—9月份。冬季盛行NE-NW风,春季风向多变,无明显占优势的风向,夏季则以SE、W风为主,风速不大,秋季以N、NNE向风为主。影响本地区的热带气旋平均每年2.5次,主要集中在7—9月份。年大雾(能见度小于1k米)日数最多为55天。

本区域潮汐呈现明显的半日潮特征。涨、落潮历时相差较大,落潮历时大于涨潮历时,平均达4小时。由于河口呈喇叭形,涨潮流工程海域的潮汐动力条件较强。港内平均潮差4.23米,有效波高可达2.41米。渔港内平均水深4米,最大水深6米。底质包含淤泥、淤泥质粘土、粘土、粉质粘土等。

5.渔港范围

渔港总面积为69.23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47.3万平方米,陆域面积21.93万平方米。具体界址点坐标详见港界图。

6.渔港岸线

本渔港岸线全长1700米。

7.渔港组成

(1)渔港水域:港池宽50—110米不等。渔业渔船并排停泊不超过6艘。

(2)渔港陆域:渔港港界内陆域设施包括下厂渔港管理用房、浙南鳌江海鲜冷链数智物流中心等。

(3)渔港设施:下厂渔港现有高桩固定式码头2座,一期码头长230米,宽12米,6个泊位,含引桥3座;二期码头长185米,宽12米,5个泊位,含引桥2座;浮码头3座,长110米(其中50米×12米×2.5米趸船1座,30米×7米×2.5米趸船2座)。

三、渔港组织管理及相关监管机构

8.本渔港主管部门

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港建设规划等工作,依法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9.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港务管理机构

平阳县下厂渔港综合管理站为本渔港的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本渔港设立办公场所,驻港办公,对本渔港、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港港务管理机构为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由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负责本渔港的港务管理工作。

10.其它监督管理部门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人(如从事渔获物交易等渔业产业的经营人),应当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渔港经营管理

11.渔港经营管理范围

本渔港设施分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归平阳县人民政府。平阳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委托给渔港经营人进行经营,渔港经营人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对商业设施,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施经营许可。商业设施投资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

12.渔港经营人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人(如从事渔获物交易等渔业产业的经营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渔港经营人基础义务

渔港经营人应根据协议或许可核定的内容,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港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4.渔港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港经营人应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进行明确。

五、渔业船舶管理

15.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2)有效船舶证书: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许可证)。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4)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种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及通讯、导航、救生、消防、信号等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16.渔业船舶进出港

本渔港实行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凡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船长12米及以上)事前按规定主动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报告抵离港时间。船长为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物品种和数量等。

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救生、消防、通导、信号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类型和数量情况等。

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如台风、渔业船舶故障,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进出本渔港的非渔业船舶参照上述报告内容,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渔业船舶提交进出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应主动联系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17.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须对其渔业船员的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需对船员等进行现场核验。

18.其他

港澳台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除按规定接受联检以外,应遵守本港章的管理规定,并服从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

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渔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渔港港区管理

19.渔港港区设置管理

本渔港港区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确定。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利用渔港信息化系统对港区进行管理。

20.渔港公用设施及管理

本渔港公益性维护与岁修以公共投入为主导,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擅自设置、侵占、损坏并影响渔港安全设施的,由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会商各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凡在港区内捞获的漂浮物及其它器材物品,应交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21.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

本渔港实施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定点上岸码头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港区码头分布、渔民交易习惯情况而确定。

22.港区装卸作业管理

在本渔港进行装卸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在规定的区域和码头进行有序装卸和运输。其他进入渔港码头和渔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应当服从渔港经营人的指挥调度。

23.渔业船舶靠泊管理

大型渔业船舶(船长24米及以上)在码头并排停靠,原则上不应超过4艘;如有特殊情况,由渔港经营人统一安排靠泊。装卸或补给完毕后,渔业船舶应及时离开码头。

24.渔业船舶停泊管理

渔业船舶在本渔港港区停泊,应遵守驻港渔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留足值守船员,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可正常移泊、航行。值守人员上下船时按要求穿着救生衣,紧急疏散时须服从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调度和管理。

25.渔业船舶加油作业

本渔港陆域的供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石油供应站、点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危化物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对在本渔港水域内从事加油作业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应参照国家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港口危化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由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七、渔港环境保护

26.渔港环境管理

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渔港港区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并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件。

在本渔港内进行生产作业、停泊的渔业船舶和所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及车辆等,均应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方法,防止对渔港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经有关机构批准,在本渔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渔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本渔港建设危化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应事先取得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建设。

27.渔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需在本渔港处置的渔业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压载水等,以及渔业船舶固体废弃物,由渔港港务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统一接收处置。

28.相关作业防污染控制

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供油、打捞等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29.渔业船舶有害垃圾的接收处理

当需要处理的渔业船舶垃圾中含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危险成分时,船长应在处理前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向接收处理单位提供此类物质的品名、数量、性质及处理注意事项。

来自疫区渔港的渔业船舶垃圾在提交接收处理前,船长应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处理。

30.相关行业的接收处理

在本渔港开展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装备防污染器材,具备船舶垃圾接收、清运、消纳能力及设备,依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其所属的经营人负责清运和处理。

八、渔港信息化管理

31.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信息化管理职责

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渔港信息化管理,并组织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以提高对渔业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的信息化处理能力。

32.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化管理职责

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逐步建设智慧渔港平台,重点建设渔船身份识别、船位动态监管、渔港视频监控、语音通讯保障、渔民生活服务、渔获物定点上岸、港区防灾减灾、环境污染防治、公共信息发布、临港产业等重点设施,建立配套制度体系。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涉海涉渔相关单位共享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信息、险情信息、应急处置信息。

九、渔港应急处理

33.应急事件管理

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海损事故的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应报平阳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34.应急救援与处理

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向海上搜救中心、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有关机构接到求助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由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渔业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渔业船舶接受调查处理期间未经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离港。

35.防台风应急处理

根据省市防指或渔船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发布的防台警报等级,需要在本渔港港区内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的,由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防台风期间,渔业船舶船长、渔港经营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应服从平阳县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港港务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

36.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本渔港内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渔港救灾防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有关个人、单位和渔业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并报告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

十、禁止与限制

37.港界管理禁止与限制

本渔港港界一经批准,渔港的港区、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8.占用补偿

因建设确需占用本渔港陆域、水域及渔港设施的,经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影响渔港功能的,占用者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

39.港区管理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船舶试航,包括满负荷的船速测试、操纵性试验、主机和辅机性能试验等。

禁止在本渔港公共区域随意堆放货物、器材和晾晒渔网鱼货等。

禁止在本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活动。

本渔港港池内严禁游泳、钓鱼、电鱼、毒鱼、炸鱼等活动。

40.航道管理禁止与限制

在本渔港港区航道内应使用安全航速,禁止使用不适合当时能见度、风、浪、流状况及危害其他船舶操纵环境的航速。

禁止在本渔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

禁止在航道、港池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垂钓、养殖等生产活动。

禁止渔业船舶在水下电缆、管线、海底设施等规定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禁止渔业船舶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一切危害电缆、管道或隧道安全和助航标志工作效能的行为。

41.渔业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

进入本渔港的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核查,核查后仍未达到安全标准或不作处理、纠正和改善的,可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渔业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渔业船舶超载(包括超重、超高、超宽等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

(5)未向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6)驻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42.危化物作业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化物。

43.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禁止任何船舶或设施向本渔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废酸、废碱、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和其他超标有毒、有害物质。

对港区和水域造成污染、损害渔业资源、阻滞水流等责任者,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清除费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附  则

44.本港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渔港港界图附后。

45.施行日期

本港章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的通知》(平政发〔2017〕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界图

附件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平政发〔2025〕18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平阳县下厂渔港港章的通知(CPYD00-2025-0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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