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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5〕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5〕1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25〕17号 )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平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在2026年2月10日前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专班,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电子政务项目审批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农业用地数据、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普查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业务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单位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乡镇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规定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安全。技术赋能普查,深化行政记录大数据在清查摸底中的应用,积极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合理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升普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部门服务平台、乡村宣传栏等渠道强化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社会群众积极参与,营造普查良好氛围。 附件:平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洪志亮 副县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 副组长:曾上靠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强 县统计局局长 周 适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钱忠秋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副部长 王泽谦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 吴合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圣志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移民服务中心主任 许映月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建静 县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 林万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苏中坚 县水利局副局长 肖 群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中心主任 陈笑海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 陈 华 县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温香美 县统计局副局长 张小军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副主任 黄范杰 县供销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副局长温香美兼任。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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