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1 |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阳县水务公司 | 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使用者付费 | 污水处理 | 附后 | 发改调价,平阳县发改局 | 《关于同意调整平阳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平政发〔2024〕58号) | 2 |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辖区中队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与管理服务,含施工堆料、经营性占道、设置广告标志等临时占用行为。 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挖掘后道路修复及质量监管,含施工、管线抢修等挖掘行为。 | 根据平发改费〔2007〕21号文件收取 | 平阳县发改局、平阳县财政局制定 |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 |
附件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平阳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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