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平阳新居民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2-06-26 来源: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温委发〔2010〕108号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平安温州”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对待、加强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整合政府、社会、群团、企业等方面的力量,积极探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服务管理措施,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促进流动人口在各个方面更好地融入本地建设和生活,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实行亲情化服务,充分体现对流动人口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统筹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3、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工业园区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对象,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同时,积极探索“以证管人、以业管人、以房管人”的服务管理模式。

4、分类指导。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既要全面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又要实行分类指导,确定政策适用范围、服务内容和优惠标准。

(三)总体目标。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社会保障、优化服务、规范管理、组织队伍五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不断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市逐步形成“流动有序、和睦相处,共创繁荣、共保平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努力实现“平等、共建、共享”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信息体系

(四)抓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深化“以证管人”,根据流动人口在我市工作时间长短、技术技能等具体情况和基本条件,全面实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分类登记服务管理,并逐步建立IC卡居住证制度。《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五)建立四级信息平台。遵循“数据是基础,统一是前提,整合是要点,互动是重点,考核是保障”的原则,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流动人口信息中心(站)互联网等四级信息管理平台。要整合相关部门的信息需求,及时、全面、准确采集信息,互通情况,动态跟踪,及时掌握人口流入、流出情况,实现“一次采集,一次录入,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推进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

三、完善流动人口保障体系

(六)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坚持由各级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要尽最大能力接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或插班,并按规定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推进流动人口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镇扩充公办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的比例。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符合规定就读的学生,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对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近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并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就学达到初中毕业的,均可报考我市所属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以后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各地在务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安心公寓”与公租房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在厂房建设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条件还不成熟的企业,要统一承租合法出租房屋解决员工居住问题。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公租房建设领域,鼓励村(居)二、三产留地用于建设公租房,不断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

(八)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1、加大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实施力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尤其是工伤风险程度高的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行业,必须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要采取政府推广、市场运作、购买自愿、低费高效、稳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出租屋业主或租住人员购买出租屋综合险和租住人员意外伤害险,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保障体系。

2、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有关规定支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符合外来困难务工流动人口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居住地相应救助范围。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参保流动人口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3、探索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动人口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与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转移时,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门槛。对流动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完善维权保障机制

1、积极维护流动人口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吸引优秀流动人口加入党组织,参加人大、政协活动,参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协会组织,充分尊重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推进流动党员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在县(市、区)建立党员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成立党员服务站,在村居(社区)设立党员服务点,提高为流动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将符合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先进流动人口、劳动模范等评选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范围。

2、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流动人口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一,重点援助解决拖欠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事项,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流动人口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保证他们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组织建设,使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基层和新经济组织延伸。创新便民服务方式,运用现代因特网技术打造网络平台,拓宽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申请渠道,降低流动人口依法维权的成本。注重企业内部调解、专业人员调解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及时调处流动人口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和督促使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建立有流动人口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加强劳动保障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在试用期侵犯流动人口权益。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探索建立租赁场地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强制租赁场地经营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开户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推广建立特殊领域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市政、交通、电力、水利等领域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开户银行存入一定额度的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被拖欠或施工企业无力支付的职工工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建设,重点开展建筑、餐饮服务、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的劳动保障权益执法检查,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创新流动人口服务体系

(十)加强劳动就业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劳动就业服务,建立完善温州市劳动力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对流动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补助,按规定持有关有效证件可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提高流动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在技术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按规定持有效期内居住证件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领本地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可参与本市科技成果的申报,并按规定获得奖励。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要在医疗急救、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等方面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实行艾滋病、结核病免费治疗及疟疾和包虫病救治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管理,重点推进15周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对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在条件好的企业设置医务室,方便流动人口就医。

(十二)加强人口计生服务。按照现居住地为主进行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组织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检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拟要求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服务,及时与户籍地协商沟通生育信息,减轻育龄群众负担。强化综合治理,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

(十三)加强帮抚救困服务。各用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因病、因灾造成严重困难的,及时实施临时帮抚救助。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创新救助工作方式,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救助和流动救助,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救尽救,特别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丰富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纳入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文艺体育技能培训,培养一批能够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文艺体育骨干。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宫)、文化中心以及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所等,要进一步对社会免费开放,使流动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文化产品。市县两级要定期举办流动人口文艺和体育活动。推动用工单位文化建设,建立职工活动室、篮球场、阅览室等基本文化设施,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在工余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各级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借助社区、企业等文化平台,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体活动,为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提供精神食粮。

五、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体系

(十五)强化居住管理。县级政府要按照流动人口的实有居住状况,建立和落实以乡镇(街道)、村居、企业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旅馆、出租房屋、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中介机构的依法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的管理监督到位。

(十六)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动态变化,掌握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完善分类管理和分层次管理。凡居住地相对稳定、有固定职业、遵纪守法,并及时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重在登记备案,重在提供服务。公安部门要关注流动人口中的高危人群,强化管控措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十七)强化犯罪打击。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要依托情报信息研判,加强对高危流动人口的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作案人员、在逃人员和其它违法犯罪人员。要坚持“露头就打”原则,坚决铲除流动人口中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恶势力。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发扬协作配合的优良传统,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协查和通报制度,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打击违法犯罪的统一行动,携手打击少数流动人口跨区域犯罪,促进平安温州建设。

六、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把流动人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专题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县两级和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均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及派出所各增设一名领导职数,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副职(专职);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副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专设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支队、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大队,分别派驻市、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治安管理等工作。大力推进村居(社区)、企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村居(社区)、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要因地制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社区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和计生服务员要驻村居(社区)、企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村居(社区)、企业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处理本村居(社区)、企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十九)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要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全市上下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隶属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接受当地乡镇(街道)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一站式”便捷服务大厅,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工作的副所长要常驻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履行职责。流动人口人数不多而未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的乡镇应落实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要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在治安防范、矛盾调处、资源分配中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村居(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住房出租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督促流动人口租住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婚育证明、申领居住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各地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协管员的录用调配要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按岗设人,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由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超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安排协管员的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机构协同市、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抓好协管员队伍的日常工作培训、着装规范、管理使用和教育等工作。

(二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保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结合流动人口登记在册数、工作需要和上级的有关配备标准,对配备人数和市级财政补助经费进行调整,并逐步提高。区级所需工资经费,按财政体制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县(市)参照核定,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列支。要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考核专项工作经费,按所登记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数量每人每年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协管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建工作机制,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方面给予经费保障。要加强对住房租赁税收征管机制的调查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地税部门会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另行研究制定。

(二十二)加强督查考核评比。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制定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采取集中统一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量化考核与测评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对考核结果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创建活动,总结推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先进经验,积极倡导关心、尊重、帮助流动人口的社会风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社会公德、文明礼仪、风土人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自觉履行公民的各项义务。要坚持积极宣传、正面引导的方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省和市关于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宣传流动人口对温州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宣传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融洽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优秀流动人口进行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