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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5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并制订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省级开发区—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园区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为园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区域范围 实施范围为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一区六园”(核心区滨海新兴产业园和原经济开发区(核准区)、万全现代产业园、鳌江机电科创园、萧江塑包提升园、水头皮革提升园(平阳宠物小镇、腾蛟文化创意园)。平阳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兴产业园(宋埠围垦区),面积约6.7719平方公里,区块北面与瑞安市阁巷围垦区接壤,南侧紧靠西湾风景区至古盘山脚下,西侧紧邻海涂农场,以涂三河为界,东侧濒临大海以新海塘为界;滨海新兴产业园(宋埠围垦区)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该区域的环境标准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按本方案执行。开发区其他区域自其区域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该方案,其他区域的实施范围、环境标准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按其区域规划环评及其结论清单执行。 三、改革区域负面清单及环境标准 (一)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本审批改革不适用以下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 1.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环保厅、温州市环保局的项目;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热浸锌、电泳、喷漆等工序项目; 5.制革、造纸、电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金属冶炼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水洗工艺项目; 6.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 7.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项目; 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项目; 9.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 以上行业(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畴,按法定程序进行环评审批,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行业纳入审批改革。 (二)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根据《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兴产业园(宋埠围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本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1.空间准入标准。 滨海新兴产业园(宋埠围垦区)属于平阳新兴产业开发环境重点准入区:①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平阳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②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③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又可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原则为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行业或污染因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行业或污染因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1)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滨海新兴产业园(宋埠围垦区)污染物总量管控上限清单
上述园区污染物总量上限以最终省环保厅审查批复的规划环评总量控制数据为准。 (2)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3、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三级标准。 4.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订的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四、改革实施内容 根据具体入园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在改革区域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 (三)降低环评等级。 五、改革后办件流程 (一)环评报告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现有建设项目报告表审批程序执行,具体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办理。 主要审批流程为:环评文本受理→审查 →受理情况公示→ 拟批公示→ 审批 →文书送达。 (二)环评备案流程。 适用“零土地”技改项目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第44号令)属于“报告表”改革后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一步:备案材料准备。 1.企业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针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附件6,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2.签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附件1); 3.将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自行公开(可上传相关网站进行公开并打印网站公开信息页面),填写《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附件2)。 第二步:备案申请。 填写《平阳县环保局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即《平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5),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网站公开信息页面(或其它形式公开信息页面)及《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递交环保窗口申请备案。 第三步:备案受理。 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附件3),作为同意备案的依据,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进行依法公开;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4),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平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审管办主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县环保局:实施环评审批、备案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强化改革区域企业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宣传工作。 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企业供地、招商引资方面,按园区专项规划和区域环评确定的产业方向严格把关,防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项目;做好园区企业建设过程中基建、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投建与审批、承诺相符性的监管;收集、汇总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开展面向企业主的改革工作宣传;开展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 县审管办:协调改革过程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间的工作;协助开展改革宣传工作。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健康推进。 县环保局根据《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改革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自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实施事中监督管理,对改革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确保改革区域环境风险可防、可控、可管。 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基本建设与设备投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相应检查制度,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审批或承诺的要求开展建设;对不按要求投建的行为,及时介入管理,对实际基建和生产工艺设备不符园区产业方向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 县审管办负责监督改革工作实施,并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协调。 (三)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 县环保局加强对企业、有关单位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有关单位、中介机构、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业企业的环保主体意识、诚信意识。 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园区企业和拟引资入园的企业开展改革工作及环保守信意识宣传。 县审管办做好改革宣传、网站平台建设、办事手册制订等。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监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甚至暂停、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2.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5.平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6.“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样表)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属于《平阳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以下第××××项承诺备案事项: (1)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2)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5)在项目投产前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未取得或落实总量削减平衡意见不投入生产。(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无需填写) (6)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危废处置、废水纳管等协议,未落实协议不投入生产。(无危废处置、废水纳管要求的无需填写) (8)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9)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依法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需填写) (1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3)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书面意见。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意见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通知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甲方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甲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承诺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本单位已于××年××月××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编号为:××)在××网站(链接地址:××)(或以其它形式)进行了内容公开。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备案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备案申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等材料收悉,经形式审查,同意备案。 请你单位对照环评文件及备案承诺的相关内容,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项目属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在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收悉。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附注: 1、×××××××××××××××××× 2、×××××××××××××××××× 3、××××××××××××××××××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平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平阳县生态环境局: 兹有项目,申请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 4.排污许可证核发; 5.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6.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7.国家、省、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 现特请贵局受理许可申请,望能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代表(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若由代理人申请办理,必须附《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申请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申请人委托全权办理项目的事项办理相关工作。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 委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年 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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