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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19-824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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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平阳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

1、矿山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党中央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理论,要求我们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我县当前矿山生态环境还存在薄弱环节,绿色矿山创建和矿山粉尘防治水平仍有待提高;大量废弃矿山,尤其是重要交通沿线、城镇周边,山体破坏现象仍随处可见。对如何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如何实施废弃矿山治理,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等,需要政府进一步予以明确,不断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2、深化矿产资源改革的要求。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矿产资源领域改革提出了系统的顶层设计方案,比如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与其配套的资源税改革、绿色矿业发展、矿山生态治理恢复基金等各方面工作也在全面推进,要求不断促进矿产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县有必要结合实际,对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和废弃矿山治理进行全面规范和约束,将改革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矿产资源审计整改的要求。2018年3月份至5月份,平阳县审计局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审计报告要求多渠道加强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建立健全县级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出台的办法和制度;加强环保宣传,督促采矿权强化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督促现有矿山按边开采边治理落实治理责任。针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需要落实整改,建立健全我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机制,为我县矿产资源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需要。我县绿色矿山创建、矿山粉尘防治和“四边三化”废弃矿山治理等多项工作均列入省市政府对我县目标考核内容,2018年,省里又开展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的实施推进还存在很多政策障碍,不利于任务的完成。舟山、湖州、宁波等兄弟县市已相继出台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我县也非常有必制订相应政策文件,更好地指导矿山科学合理布局,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水平。

二、《暂行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6、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7、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638号);    

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2号);

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

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44号);

1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

1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10号);

1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12号);

1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6号);

15、《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4〕41 号);

1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95 号)。

三、《暂行办法》主要框架和主要措施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由总则、矿山设置选址、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等构成。主要措施如下:

1、科学规划矿山选址,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暂行办法》提出了矿权设置的原则,严守生态、安全、林业、耕地底线;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生态红线区新设矿权,已设矿权分类逐步关停退出;从严控制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重要航线“四边”环境敏感区域采矿权设置;对新设矿山最低规模、整体开发、一体化布局提出了要求,以促进实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环境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2、强化开发过程管理,行动上推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就开采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比如绿色矿山建设时间要求、建设标准、重点区域,粉尘防治设备要求、防治措施、主要环节、检测要求等。有利于根本上改变矿山脏乱差现象,提升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绿色矿业发展。

3、完善矿山治理机制,根本上解决遗留问题。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恢复与治理,其中对无人出资治理的,则由政府出资逐步恢复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付诸实施,无论是从矿产资源开发还是环境保护的角度都具有深远意义。

 

四、《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情况

本实施意见已向各镇(乡)人民政府、滨海管委会及县财政、公安、环保、安监、交通、旅游、林业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均已进行相应修改,并达成一致。

五、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吴思铺

联系方式:0577-58120852 1*******5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