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镇属各部门单位:
《水头镇六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水头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水头镇综合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印发
水头镇六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七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温政办〔2018〕9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六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好行业性环境污染问题,结合水头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废塑料等六类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水头皮革皮件等重点行业工艺装备落后、企业发展不规范、环境污染防治能力低下、减排效益差、企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集聚入园一批。加快推进小微园或集聚区建设,推进企业集聚生产,列入集聚入园的企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入园或集聚生产。
(二)规范提升一批。列入规范提升的企业,参照省、市、县相关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或指南),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提升,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参照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的通知》(温环发〔2018〕100号)执行;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参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的通知》(浙环发〔2018〕19号)执行(具体见附件)。
(三)关停淘汰一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企业,列入关停淘汰清单,于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成停业、关闭;对通过规范提升或集聚入园能取得环保合法手续的,可以纳入规范提升或集聚入园计划。停业、关闭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做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工作方法
六类行业原则上按照“集聚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停淘汰一批”进行整治。对列入集聚入园的企业,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明确入园去向,落实具体园区及厂房。并将相关入园手续经水头环保分局审查后报镇经济发展办,再统一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原厂可以继续生产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未落实入园的企业,将纳入关停淘汰对象,依法予以关停淘汰。
对于已经环评审批的企业,可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但生产现状须符合环评审批内容,不符合的须按以下准入条件重新报批或恢复至符合环评审批内容的状态;对于未经环评审批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同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不能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
准入条件原则上须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1)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规范提升一批”企业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对于在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内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农副食品、废塑料行业的企业(不含三类工业项目),2016年7月5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视为“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在2019年12月31日前能通过技改提升改造,落实好相关污染防治措施的,可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企业法人有变化的,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以同一厂址最早登记的企业为准。对于列入“现有二类工业项目”的企业,需明确该企业2016年7月5日前的生产规模。
(2)符合“控规”要求。整治提升企业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或取得镇政府准入意见。
(3)符合土地及房产要求、整治提升企业未取得审批验收手续的临时建筑须经镇政府认可。
(4)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须符合要求。列入“规范提升一批”整治提升的企业,产生废气的生产单元须距离周边环境敏感点50米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集聚生产。鼓励六类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集聚,对纳入建园计划的,优先提供工业用地指标予以解决用地需要。工业涂装、印刷包装、制鞋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集聚区(园区),要科学开展区域大气环境容量评估,合理控制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二)提升工艺装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先进工艺、新技术,采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关闭工艺设备落后、污染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工业涂装企业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制鞋企业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废塑料企业应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的洗涤、造粒设备和工艺,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
(三)加强污染治理。加强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其中工业涂装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加强废水有效收集处理,切实做好雨污分流、废水分质分流,按照规定切实收集处置各类废水。加强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贮存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牌,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执法倒逼。结合“四无整治”“低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合法性手续审查,对未办理环保合法手续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企业偷排直排、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严格处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钱况镇长为组长、曾上靠副镇长为副组长,镇经济发展办、建设管理办、三改一拆办、安监所(消防站)、环保分局、国土分局、住建分局、市监分局、综治执法中队、供电所、自来水厂、各社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和业务指导组,综合协调组设在经济发展办,吴联海(镇经济发展办)为组长;业务指导组设在环保分局,金传忠(环保分局)为组长。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镇经济发展办牵头开展六类行业整治工作;环保分局负责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企业进行环评审批等事项;建设管理办、国土、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土地合法性及用地功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三改一拆办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各社区负责开展辖区内整治对象企业的排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安监所(消防站)、综合执法中队、市场监管、供电所、自来水厂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对行业整治提升的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对主动实施集聚入园的项目,在审批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协调帮助企业整合重组,落实企业用地或厂房。把小微园建设与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结合起来,优先满足企业入园整治提升要求。
(四)严格督查考核。六类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已纳入2019年乡镇绩效考核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督办事项,对不依法履行整治职责、工作进度慢、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考绩办将严厉追究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质量评估和抽查,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强化正确舆论导向,加强风险评估,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温州市工业涂装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2.温州市包装印刷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3.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4.浙江省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5.浙江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6.浙江省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附件1
温州市工业涂装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 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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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 废气 收集与处理 | 2 | 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密闭收集废气,家具行业喷漆环节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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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的调配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必须加盖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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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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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喷涂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合理设计,不影响喷涂废气的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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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溶剂型涂料喷涂应有漆雾去除装置和VOCs处理装置(VOCs处理不得仅采用单一水喷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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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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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废气排放、处理效率要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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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
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
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
监督 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
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
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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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整治期间如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标准、政策,则按修订或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2
温州市包装印刷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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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 废气 处理 | 2 | 印刷、上光、涂胶和烘干等所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工段要对生产工艺装置进行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
3 | 油墨等原辅料的调配、分装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油墨、溶剂桶应加盖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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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印刷、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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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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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印刷废气的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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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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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废气,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晒版、洗车工序产生的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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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
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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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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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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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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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整治期间如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标准、政策,则按修订或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3
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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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 废气 处理 | 2 | 印刷、上光、涂胶和烘干等所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工段要对生产工艺装置进行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
3 | 油墨等原辅料的调配、分装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油墨、溶剂桶应加盖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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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印刷、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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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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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印刷废气的收集 |
|
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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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废气,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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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晒版、洗车工序产生的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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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
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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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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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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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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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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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整治期间如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标准、政策,则按修订或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4
浙江省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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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 废气 处理 | 2 | 印刷、上光、涂胶和烘干等所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工段要对生产工艺装置进行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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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油墨等原辅料的调配、分装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油墨、溶剂桶应加盖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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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印刷、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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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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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印刷废气的收集 |
|
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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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废气,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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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晒版、洗车工序产生的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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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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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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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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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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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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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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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浙江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污染防治 | 废气 处理 | 2 | 印刷、上光、涂胶和烘干等所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工段要对生产工艺装置进行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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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油墨等原辅料的调配、分装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油墨、溶剂桶应加盖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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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印刷、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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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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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印刷废气的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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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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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废气,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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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晒版、洗车工序产生的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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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
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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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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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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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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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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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浙江省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污染防治 | 废气 处理 | 2 | 印刷、上光、涂胶和烘干等所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工段要对生产工艺装置进行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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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油墨等原辅料的调配、分装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油墨、溶剂桶应加盖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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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印刷、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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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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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印刷废气的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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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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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废气,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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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晒版、洗车工序产生的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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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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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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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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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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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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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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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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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头镇六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