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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稳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2020〕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温残联〔2020〕28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6〕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 二、总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国残联、省、市残联、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更好为残疾人及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具有本县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省、市、县残联系统组织培训;参加县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以师带徒的形式,对本县户籍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室(非遗传承人)。参加省、市、县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免收职业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等费用,并给予报销相关交通费。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规定执行。对承担县级带徒任务的工作室(非遗传承人),其场地、授课、耗材及食宿等费用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残疾人选手参加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赛前集训的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县本级参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省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前八名给予800-5000元奖励,未获奖的参赛人员给予鼓励奖200元;对参加市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前八名给予500-3000元奖励。对参加县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二)残疾人创业创新补助及奖励。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合法从事各领域、各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创新按《关于印发<平阳县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平财行〔2020〕447号)规定执行。 (三)残疾人“种养加”基地补贴。平阳县内经注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残疾人“种养加”基地。直接安排残疾人就业3人以上,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有工资发放记录,日均劳动报酬在于100元以上且全年用工不少于80天),给予基地每人每年不高于5000元补贴。 (四)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从事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残疾人。低保和低保边缘持证残疾人按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30%给予补贴,其他持证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凡本县范围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1.岗位补贴 安排的残疾人职工(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应为温州市户籍,并在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用工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每安置1人,每年按当地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用工情况申报审核结果为准,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比应安排人数多1人及以上;残疾职工中,温州市户籍残疾人占50%及以上;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解读机关: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陈静 联系方式:0577-63151121)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10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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