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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17:00。

电子信箱:1322526045@qq.com

传真:58193306

通信地址:平阳县昆阳镇规划建设大楼四楼008

邮政编码:325400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平商(浙商、温商)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实施总部回归工程

1.总部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年回归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年度5万元的奖励。对年回归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的总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措施。

二、加快发展总部商务楼宇

2.鼓励开发总部商务楼宇。

(1)商业地产开发和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将全部商务办公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测算和申请本意见补助,自竣工次年起5年内开发企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次月起5年内,开发企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其自持商务办公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鼓励入驻总部商务楼宇。

(1)企业租赁总部商务楼宇非自持部分商务用房,自入驻次年起5年内,年回归销售额及其它经济指标达到入驻承诺的,按租赁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其中租赁鳌江流域创新发展区范围内总部商务用房的,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2)企业购置总部商务用房的,自入驻次年起3年内,年回归销售额及其它经济指标达到入驻承诺的,按购置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购置鳌江流域创新发展区范围内商务办公用房的,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3)企业租赁入驻总部商务用房次年起5年内,由租赁改为购置的,且年回归销售额及其它经济指标达到入驻承诺的,按购置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鼓励发展亿元总部商务楼宇。

(1)商业地产开发或龙头企业开发的总部商务楼宇,自竣工次年起5年内达到约定条件,且单幢楼宇年回归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额外补助。

(2)企业自入驻总部商务楼宇次年起5年内,年回归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及其他经济指标达到入驻承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额外补助。

三、积极推行中介招商机制

5.鼓励开展中介招商。中介招引的总部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该企业年回归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年度,按企业当年所得补助的2%给予其引进人奖励。

四、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平阳县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平阳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中介招商引进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在编人员。

2.关于对象认定标准。(1)单体总部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平阳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县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持股比例达90%以上;由县外迁入平阳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县外的上市企业和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企 500 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等企业,在平阳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且取得履行温州市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井巷矿山建筑类企业在平阳县注册设立的、税务征管关系在平阳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2)平台总部项目。平台总部项目公司须具备单体总部项目条件;平台内入驻市场主体(含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少于10家,且县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持股比例达90%以上,与平台总部项目公司建立合作关系。(3)总部商务楼宇。在平阳县范围内2019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宇,可申请认定为总部商务楼宇,存在特殊原因的,经“一事一议”后可适当放宽,但非商务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纳入认定范围。总部商务楼宇允许采用商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国有企业开发、企业联建开发等四种模式。

3.总部项目年回归销售额指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销售产值;总部项目公司与县内其他市场主体业务往来所产生的销售额不予计算,但劳务服务、机械租赁、物资批发等总部项目公司因服务县外工程而与县内建筑业总部项目业务往来所产生的销售额除外;建筑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销售额不予计算。

4.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意见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5.总部项目、总部商务楼宇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报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通过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认定。总部项目公司应在注册成立后12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总部商务楼宇应在项目开工或本意见施行后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逾期不受理。

6.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奖补项目。本意见施行期满后,已申报认定的项目继续参照本意见执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0〕81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20211231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