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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滨海新区)应急管理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应急管理标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专用标识,应当积极维护其严肃性、规范性,以进一步树立应急管理工作良好形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标识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人,确保标识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

二、抓好学习宣传。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将有关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各救援队伍,要求救援队伍负责人认真组织全体队员,尤其是分队负责人、装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标识管理意识。要灵活运用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发布渠道,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标识管理规定要求,营造标识规范管理的浓厚氛围。

三、从严审批管理。应急管理标识使用,遵循“分级负责、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使用“平阳应急”标识,由各救援队伍向属地乡镇应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属地乡镇应急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审批。使用“乡镇地名+应急”标识,由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原则上县级救援队伍可以提出“平阳应急”标识使用申请,标绘有应急管理标识的救援设施设备不得从事与应急管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单位要及时深入各救援队伍,全面细致排查应急管理标识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并指导救援队伍加强内部装备、人员管理,确保队伍正规、有序管理。对于举报或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严肃、认真、稳妥处置,消除负面影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进一步提高相关群体标识管理意识。


附件:平阳应急管理标识使用审批表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联系人:林宣叶,联系方式:13868855190,665190)


附件平阳应急管理标识使用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