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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由于《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161号)适用期已届满,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出让土地政策处理等工作,在平政办〔2017〕161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4.《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平阳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本意见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参照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 2.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置。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置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3.工业用房补偿的内容。工业用房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工业用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奖励和补助。 4.工业用房补偿的方式。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鼓励根据我县产业导向及区域产业集聚的要求进行调换,包括工业用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合法(包括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下同)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实行标准厂房调换;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可实行工业用地置换。产权调换2种方式必须计算、结清差价。 5.搬迁费。工业用房搬迁费分为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与不可移动设备补偿,其中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按照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计算,不可移动设备补偿按照重置成新或者折旧后的净值计算。 6.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4个月;实行工业用地置换的过渡期为12个月;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过渡期为24个月。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百分之五予以补偿,或者按照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评估确定。 8.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9.采矿、仓储等其他用房的征收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 10.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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