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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二、范围期限 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区域内所涉及的征收红线范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 三、主要内容 《方案》核心内容:第一条方案适用范围;第二至三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签约期限;第四至八条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及房屋性质认定;第九至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房票补偿、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第十四条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第十五至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协议签订;第十七条安置房的建设;第十八条奖励;第十九条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工业用房、学校等其他建筑物的补偿执行。 第一条 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第二至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签约期限 1、由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管理部门,鳌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2、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3、本方案适用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 第四至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及房屋性质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实施单位必须科学公正地做好附着物和青苗调查、丈量、登记等工作,公开调查补偿结果,同时权属人应当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空。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对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被征收房屋,经鳌江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九至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房票补偿、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选择房票补偿,以房票形式兑现;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选择市场化安置,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第十四条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1、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 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第十五至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协议签订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确定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被征收人应当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所有房屋相关资料,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则自行选择安置在鳌江镇范围内现有的存量安置房,安置价格按照区域差价找补。 第十八条 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腾空,给予合法建筑300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九条 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房、学校等其他建筑物的补偿执行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按照《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文件执行。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执行。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鳌江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温从汪 联系电话:0577-63622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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