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


平民〔 2023〕5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3〕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予以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供养义务人范围、供养费计算方式、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等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低保、低边家庭审核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各乡镇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精神,结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工作实际,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精准高效救助。

二、明确供养义务人家庭车辆标准

针对《办法》第十二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其中第(二)款“供养义务人家庭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的规定,结合平阳实际,规定为“供养义务人家庭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车辆价值按照《办法》规定计算。

三、切实抓好规范执行

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办法》执行到位。

附件:1、《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3〕16号)

2、平阳县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明细单

3、平阳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家庭车辆价值折算单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

 58附件3.docx58附件2.docx58附件1.pdf